法律事務所不是來者不拒的便利商店,律師經常拒絕來訪人士的依賴,甚至拒絕來訪。大家都知道的是,不人道的案子律師不願意接、不付錢的非公益案件也不會接、鬼話連篇的人的案子也不敢接。不過大多數人不知道,律師其實不接的案子還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的兩大法令上禁止律師受理的案件類型:
「利益相反」的典型例
利益相反的典型例很容易理解。簡單來說,就是律師不可以從自己客戶的敵方(對方=相手方)那邊來接案子。
不過通常遇上問題的都不是這麼簡單的例子。
事後發展為「利益相反」之案件
但是打錯算盤的案子也很多。舉個外遇相關訴訟為例。這種訴訟,可能是由受害配偶對外遇雙方提民法上的「不法行為(日本民法709条)」損害賠償的單純民事訴訟。但也可能與離婚訴訟、財產分與、親權人/監護人指定等相關案件一併或事後提起。
男女當然是因為情投意合才會發生外遇。因此,外遇中的男女通常不會相互敵對,最少,不會在外遇初期即敵對。在外遇的初期,如果律師從男女「雙方」同時接案的話,只要沒任何明顯可疑之處,因尚未抵觸法令,律師可以合法地同時受理「雙方」的依賴。但在訴訟進行之中,如果這對男女翻臉起爭執的話,律師為了回避法令(弁護士法25条)上的問題必需向雙方提出辭呈。
律師因為經常面對這種未來必須辭任的風險,因此通常不會受理「雙方」的依賴,只會選擇受理男女其中「一位」的依賴,而將另一位介紹給其他的律師。
讀者應能夠想像,律師很難清楚地說明為何不能同時受理雙方的依頼。如果講的太清楚的話有如唱衰這對男女。因此,律師通常只能說「依弊所的方針,本案不受理複數人的依賴。」
親朋好友也可能是法律上的對方
至於「對方(相手方)」的認定,法律人士與一般人的看法不完全相同。特別是兄弟姐妹之間,還有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必須依案件類型個別判斷是友還是敵。
舉例來說,兩兄弟的母親過世,留下的財產只有一筆房地。但是該財產目前被繼父占據。兩兄弟希望與繼父進行遺產分割,因此希望請律師幫忙處理。兩兄弟從小一同長大,成人之後也相互幫助,從未起過重大爭執。哥哥從小照顧弟弟,弟弟也視哥哥長子若父,而且兩兄弟都認為,只打算依法律把兩兄弟與繼父之間的遺產關係清算掉,兩兄弟之間隨便分就好,都是自己人,因此兄弟之間不計較誰拿的多。但兩兄弟從未想過法律上兩兄弟為對方(相手方)的關係。
在本例之中,兩兄弟雖然不為「敵方」,但屬「對方」。法律上判定「對方」的方法十分簡單。只要有此消彼長的關係存在的話,即為「對方」。
在遺產分割等繼承關係中的共同繼承人之間,每一個繼承人都與其他繼承人站在此消彼長的對立關係上。以本例來說,假設遺產的房子裡有個花瓶,兩兄弟與繼父達成協議,同意讓哥哥保有這個花瓶的情況,花瓶的算定價額越高的話,哥哥就越虧、但弟弟與繼父就越賺,因此很明顯哥哥和弟弟之間在算定各別遺產價額時很明顯是在此消彼長的關係之上。因此法律上兩兄弟為「對方」關係。
這時,即使兩兄弟希望請同一位律師幫忙清算與繼父之間的遺產關係也不行。律師最多只能受理其中一位的案子,而兩兄弟中的另一位必須去找別的律師,或是選擇在沒有律師支援的狀況進行遺產分割。
「利益相反」必依個案判斷
法律當然沒有無聊到把所有的人都當做「對方」。以兩兄弟共同持有一棟房子為例,如果有個冒失鬼開車時踩錯踏板撞進了房子,而兩兄弟打算依法律途徑追究該冒失鬼的法律責任之時,因為兩兄弟各為受害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持分権者),在追究第三者責任時並無利益的衝突或此消彼長的關係,反而,兩兄弟的利益關係是一致的。這時候兩兄弟可以兩個人請同一位律師幫忙處理即可,無需各自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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