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常接到「詐欺」案件的相談,卻很少以「詐欺」為前提來處理。本文介紹一些常見類型,期國人留意。

詐欺事件的難處
詐欺事件只有在①「故意」②「以詐術使對方誤信」③「並在對方誤信之狀況下使其作出財產處份行為」的情況下才會成立。

借款之例
如果有人借錢未還,即使他借錢時向天地立誓「下個月就還」,卻拖了一年不還的話,也不表示對方就是詐欺。借錢未還,只是債務不履行(民法415条)而已,詐欺卻是另一回事。除非對方以假名、用假造的身份證明文書來借錢之類,當初就沒打還錢的狀況之下,上述①〜③的要件才會同時成立。如果堂堂正正的借,最後只是因為資金上的問題而拖了一年的話,仍是無法說明對方「當初」是故意騙取金錢的。
而且,除非是對方打算以申請破產來免除債務的情況下,否則直接催對方還錢即可。因為借了一百萬本來就該還一百萬,即使是被施詐而被騙取了一百萬的話,可追討的金額也同樣是一百萬,硬要把對方說成詐欺沒實際上的好處。因此,在處理實際案例之時,即使顧客不停指控對方詐欺,律師也很少以詐欺為前提來處理。而且,在沒證據時卻硬指對方為詐欺的話,反而讓自己背上名譽毀損的責任(民法709条),給了對方依法相殺債權(民法505条)的藉口。
破産法253条1項2号明訂「悪意で加えた不法行為に基づく損害賠償請求権」不受破產免責之影響。因此,如果對方正在準備破產免責的手續時,律師才會考慮舉證詐欺,以保存債權不受破產免責之價值。

勞務型契約之例
委任、雇用、承攬(請負)、寄託等勞務提供型的契約也很難以「詐欺」案件來處理。因為對方只要有提供勞務的意思即不屬詐欺。
業見常見的紛爭原因為,業者答應施工,收了幾百萬的頭期款之後卻還不動工。顧客常因為只看了業者好幾個月都不動工,就打算告對方詐欺。確實,收了幾百萬卻毫無動靜的話,有詐欺的嫌疑,這類的案子之中或許有幾個案子是真的詐欺。不過法律上的「著手」與「動工」並不相同。「著手」是指,外形上可判別出的任何與履約直接相關的行為。例如,為了施工而開始調動工人、或是為了施工而訂購材料之類的話,即使尚未動工,法律上已進入「著手」的階段,明顯表示對方有提供勞務的意思。因此只要業者已「著手」履約的話,該案件就無法以詐欺來追究。
基本上,付了頭款而尚未動工的情況下,告對方「詐欺」不為明智之舉,應先「催告」、再「解除」(民法541条)契約即可連本加利回收已支付的頭期款(民法545条2項)。

詐術的內容必與契約的「核心部分」相關才屬詐欺
「核心部分」為上述③「並在對方誤信之狀況使其作出財產處份行為」這一要件的相關事由。此要件的法理上之分類屬「因果關係」。在枝葉末節的事項上大吹牛皮不屬詐欺。要在契約的十分重要的因素上大吹牛皮的話,才有成立詐欺的可能。
舉例來說,買賣契約的核心為「物」與「錢」的互換。土地買賣契約最核心的部分即為「土地的所在」以及「價格」的二點。在這二點上不可亂吹牛皮。如果告知買主一荒地附近即將新設新的車站而意圖拉高價格,事實上卻從無新設車站一事,而且賣主是明知故犯的話,即屬詐欺。因為,如果沒那個謊言的話,該地只能以荒地的價格賣出,比較之下新車站的謊言將土地的價格拉高,算是對契約「核心部分」施以詐術,為法律上之詐欺行為。
相對之下,如果是在一個生活機能已經十分便利的地區購入土地時,即使賣主胡吹「某某名店已買下隔壁的土地明年開新店」的話,因為此謊言對土地價格的影響不明,就算施詐的證據確鑿,「因果關係」這一要件也可能因為證明度不足而敗訴。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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