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法訴求的內容不限於金錢賠償。但法律實務上絕大多數的訴訟都只訴求金錢賠償,或是將金錢賠償與「非」金錢賠償(例如: 返還請求等)一併訴求。本文概說金錢賠償與非金錢賠償的相異之處,期讀者在採取法律途徑時能選擇到正確的訴求內容。

「支払請求」:金錢賠償為泛用訴求
法律允許各種訴求內容,不過金錢賠償的用途最廣,即使未造成經濟損害的個案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以構成金錢賠償的訴求方式,因此金錢賠償幾乎可適用在絕大多數的案件。而且關於金錢賠償的法院先例不勝枚舉,較容易在提訴前預測出法院的判斷結果。最重要的是,金錢賠償案件的敗訴方(被告)即使敗訴確定後仍不賠償的話,可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請求法院扣押、拍賣對方資產的意思。

「建物明渡」「土地引渡」「所有権移転登記手続」等物權案件
對於特定動產或不動產的歸屬、占有等問題,存在一些典型的非金錢賠償之訴求方式。關於動產、不動產等「物」之物權,法律可明確判斷出其歸屬或占用權原之所在等。例如,因未繳房租而解約之後,房東可向法院請求「建物明渡」,以回收租出去的房子。而且「明渡」「引渡」「登記」之類雖為非金錢賠償的訴求內容,但法院的強制執行十分容易,即使敗訴人(被告)不配合時,執行官可以依職權調用警力或自行以實力(蠻力之意)排除執行上的阻礙以回收此「物」本身。

「株主総会議決取消」「管理組合総会決議無効確認」等議事法域內的問題
公司法(会社法)或區分所有權法(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等團體議事上的議決如有瑕疵,可以請法院確認其議決無效、或是請法院取消該議決(例: 会社法831条)。因為這些團體內的議決本需符合法律上的要件(或是符合合法的團體內規上的要件)才會生效,因此法院只需判斷出該議決之法律瑕疵即可「取消」該議決或「確認」該議決無效。在這類的個案之中,因為判決後該議決即自動失效,無需另外顧及執行上的問題。

「原狀回復請求」的訴求
坊間常聞「原状回復」一辭,日本法院也確實承認租賃契約的房客應承擔「原状回復義務」,因此常有人以為可以很容易的訴求「原状回復」一事。這些人主張,「我只希望房客把房子好好打掃乾淨」「我只希望對方把我的車子修好」。雖然一般的言語感覺上此類訴求完全正常,但法律上的訴求必須考慮到之後「執行」時的問題,因此除非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約定明確到可讓法院「代替執行」的程度,通常法院不會容許原狀回復的訴求。舉例來說,何謂「打掃乾淨」一事,五星級飯店與單身宿舍自有不同的水準。車子要修到什麼程度才算「修好」,也十分難判斷。畢竟,執行官不會打掃,也不會修車。簡而言之,即使對方有錯,但因為「原状回復」一事無法強制執行,一般來說不該向法院訴求「原状回復」。
因此,遇上這類問題時的正確作法是,自己請業者來打掃、請業者來修完車之後,以金錢賠償的訴求方式向對方請求當時支出的清掃費與修理費。因為這類個案最終都必須以金錢賠償的方式來訴求,強烈建議讀者在登門法律事務所找律師之前先取得業者開出的發票或收據。

其他「非」金錢賠償之訴求
夫婦離婚後,非同居方與小孩之間的面會交流請求一事為法律界的一大難題。案件數量極多,而且不適合以金錢賠償來代替。因此,家庭法院(家庭裁判所)設計出了特別的審理程序。但即使該特別程序存在,還是存在許多調整不出適當結果的個案。
其他利用特別程序的例子還有,共有物之分割、遺產分割等等。關於這些個案,法院無法單純以誰對誰錯即做出適當判斷,法院必須找到當事人之間可互相配合出的可行之案才行,因此設計出與一般訴訟完全不同的流程。
其他「非」金錢賠償的訴求種類繁多,而且各有特色,不易於本專欄內介紹。建議讀者在訴求「非」金錢賠償之前與律師相談。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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