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房、修車、裝潢等等,法律上都是以承攬(請負)契約來處理。於此契約類型,因為契約債務的存續期間較長,而且雙方當事人常在契約債務存續期間中另有新的交涉發生,因此不如買賣契約單純易懂。本文介紹一些常見問題的改善方法,期讀者善用之。

只因沒簽約即誤認契約不成立
沒有簽約也算契約成立。詳見2020年2月號的本專欄「契約的成立要件」。
舉例來說,你把機車牽進車行,然後說「老闆,YAMALUBE(機油的品牌)!」,車行老闆無言開始換油時,你與車行之間的承攬(請負)契約就已經成立了。即使未提及價格,也無指定機油的等級(同一個品牌通常仍有複數的等級),但是依客觀的狀況來看,自動可判定機油的等級為「適合該機車等級之YAMALUBE機油」,而且價格為「該車行設定之價格」。因此,依日本民法632條,承攬(請負)契約已經成立了。
相同的,開車進加油站,並說「ハイオク、満タン!」,且對方開始動作時,則契約已成立。

民法
第632条 請負は、当事者の一方がある仕事を完成することを約し、相手方がその仕事の結果に対してその報酬を支払うことを約することによって、その効力を生ずる。

法律實務上其實罕見車主與車行或加油站之間的紛爭。常見的狀況大多是蓋房、修房或是裝潢等金額較大,時程也較長的建築物相關的承攬。在這類狀況之下,舉例來說只要可識別至「以N萬日圓裝設A廠B型設備一式於C處」的程度時,即使在施工之前也可容易判定契約已成立。如有施工明細、或「御見積書」之類的書面報價單則更是明確,特別是在動工之後,幾乎已經不太可能存在契約未成立的狀況。

只因已付了頭期款即誤認該繼續付二期、三期款
承攬(請負)契約中無特約的話,全部都是「先施工,後付款」。

民法
第633条 報酬は、仕事の目的物の引渡しと同時に、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常有人誤解,請人裝潢或蓋房的話一定要先付頭期款,而且施工到一半還要付二期等等。這些都是誤解。所謂的頭期款、二期款、甚至三期款等等,全部都是「特約條款」。如果沒有正式簽下書面的特約,或是口頭上特別明確的承諾到各個款項的付款期限的話,依日本民法,只要一次付清「尾款」即可。日本民法633條本文的寫法雖只是寫付款該與「仕事の目的物」同時履行,但這個「仕事の目的物」即為「仕事を完成すること」的成果物,也就是說,承攬人要先將工作「完成」之後,才能請求以完成後的成果物與尾款互換。

對不合規格之施工內容束手無策則容易被解釋為權利的「放棄」
上述的「先施工,後付款」的契約法上之原則,其實說的容易做的難。
因為,通常只有在施工內容出問題的時候,契約法才會派的上用場。在施工內容出問題的時候,該不該繼續付款一事,實屬頭大的問題。
簡單來說,施工內容明顯出問題時,不論有無二期款、三期款等特約,都可以直接引用日本民法559、562條請業者重新施工。

民法
第559条 この節の規定は、売買以外の有償契約について準用する。・・・
第562条 引き渡された目的物が種類、品質又は数量に関して契約の内容に適合しないものであるときは、買主は、売主に対し、目的物の修補、代替物の引渡し又は不足分の引渡しによる履行の追完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如果施工內容的問題不明顯,而且契約書的白紙黑字上寫的付款期限已經到來,怕停止付款時反而被索賠「違約金」的話,應以書面特定現認的問題,並明確表示「保留」追究此施工問題的權利一事之後再付款才算妥當。免得付款一事最後被曲解為自己持有「放棄」追究現認問題的意思。
特別是在無先付款特約的情況下,如果已知施工內容不合格卻繼續付款的話,付款一事反而容易被解釋為自己對目前的施工結果滿意之後的行動。等於付了錢反而對自己不利。

複題狀況應找律師處理
如果施工內容有問題時,如前述應直接引用日本民法559、562條請業者重新施工。如果業者拒絕重新施工的話,應催告後解除契約,並找新業者施工,然後向前業者索賠。因動作複雜,而且該適時保存證據,到此狀況時建議找律師處理。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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