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著名實業家的馬斯克(Elon Musk,イーロン・マスク)欲買收推特(Twitter,ツイッター)一事的新聞曝光率極大,相信讀者對「公司買收」本身並不覺得有何疑問。或許是因為報導的影響,坊間中小企業人士常忽視甚至誤解公司買收相關的問題點。本文簡述「公司買收」此用語的實質上的意思,並解說買收中小企業時的相關重點。
法人
公司不是自然存在的主體,為各國依法律而創造出的虛擬人格,因此公司也被稱為「法人」。其實「法人」不限於公司等營利主體。舉例來說,在日本,勞動工會只要依據一定手續即可取得法人格(労働組合法11条1項)。各位居住的都道府縣區市町村也都是法人(地方自治法2条1項)。最近在日本常受媒體注目的統一教也取得了法人資格(宗教法人法4条1項)。
労働組合法
第11条 この法律の規定に適合する旨の労働委員会の証明を受けた労働組合は、その主たる事務所の所在地において登記することによつて法人となる。
地方自治法
第2条 地方公共団体は、法人とする。
宗教法人法
第4条 宗教団体は、この法律により、法人となることができる。
「法人」的實權之轉換,依法律
「法人」不是物品,因此無法直接進行買賣等交易。各位應該沒有看過「東京都收購香川縣」「日本買下蕯摩亞獨立國」這種荒唐無稽的報導吧。假設有一天,地方自治法上制定了地方自治體之間的賣身條款的話,就像大富翁遊戲一樣,東京都即可依法買下其他地方自治體。
至於公司的買收,法律上(会社法)也不存在以「会社」為買賣對象的任何條款。在日本,可實現類似「公司買收」的方法,只有「株式」的「譲渡」,以及「合併」「会社分割」「株式交換」「株式移転」等方法。依筆者經驗,會誤解公司可以隨便買賣的人士,都不了解也沒興趣了解「合併」「会社分割」「株式交換」「株式移転」等方法。媒體上常報導的TOB(Take-over Buyout)與MBO(Management Buyout)也都只是與「株式」的「譲渡」相關的特殊手法而已。因此本文只解說「株式」的「譲渡」相關的常見問題。
「公司買收」為不明確的用語,妨間認知的「全株式の譲渡」與媒體指稱的「株式の一部譲渡」大有不同
坊間人士的對話中言及的「公司買收」常指「全株式の譲渡」之意。不過媒體報導公司之間的買收問題時,買收對象的公司通常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被同一人或同一派系全數掌握的話,即不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而將被迫停止上市。簡單來說,上市公司的股份除非在停止上市的前提之下,不可能將股份的全部移轉到同一人或同一派系的手上。
總之,媒體在使用「公司買收」一詞時,其意只是該公司的一部分股份的收購而已,與坊間理解的全數收購一事完全不同。
「株式」的轉讓權限
「株式」的權利義務歸屬主體叫做「株主」。換句話說,「株主」所有「株式」。因此,如欲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股份的話,必須直接與每一位股東進行股份(股權)的買賣。只與對方董事會(取締役会)討論的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因為不管各位董事是贊成還是反對,如要買收全數股份的話,最後還是要與各位股東直接談判。
總之,如果意指的「公司買收」為「株式の全数買取」的話,直接與各個「株主」接洽才是正確的方法。
媒體常報導董事會對買收表達「反対」或「同意」「賛成」是什麼意思?
坊間在收購中小企業全數股份時,常大費周章與收購對象公司的董事會討論,但以法律觀點此事純屬多餘,法律上無效力,也沒有效率。推想坊間的此一誤解,應是因為看了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發言等相關報導,而誤以為收購公司時應先徵求對方董事會的「同意」。
如上述,媒體通常只會報導上市公司的買收問題,而上市公司的買收都不是股份的全數買收,只是以各國金融交易法(例如,日本的「金融商品取引法」)上的程序開價,而從市場上收購零零碎碎的股份以取得相對多數而已。此時董事會的同意或反對的法律上有效的函意如下:
・「取締役会が賛成」,表示董事會向市場報告該買收價格為「妥当」之意。
・「取締役会が反対」,表示董事會向市場報告該買收價格為「不当」之意。
常見「当該買収は、会社の価値を毀損するので反対します。」之類的董事會發言。基本上,上市公司的企業價值由市場來決定,如果買收人開出的收購價格妥當的話,市場自然傾向於接納該收購案而賣出持有股份。因此,報導上常見的此類發言,只是無意義的個人意見,無實質函意。以上意見,謹供各位讀者今後閱讀經濟新聞記事時之參考。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