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約,就該履約,這是理所當然。不過社會上常見些堂堂正正不履約的人士。這些人士通常多用法律辭彙以誤導他人,甚至強辯說「這是律師見解」。筆者介紹一些典型的誤用(惡用)例,以供讀者參考。

無契約效力的狀況
契約如果無效的話,當然不用履約,這是理所當然的。但有人會誤用(惡用)此法理。
筆者在法律相談之中,曾遇見複數的人士堂堂正正的聲稱契約無效,所以自己不履約,但是卻要求對方履約。這種邏輯當然是不存在的。此類型的人雖然不多,不過大約每年會遇見一位。
還有人說,因為「沒簽契約」,所以不存在契約。如果這位人兄完全沒有進行任何的履約動作的話,其說法或許可行。不過主張這種邏輯的通常是施工業者,而且這位施工業者通常手上已經拿了一部分的施工費。或許施工業者之間很流行此邏輯。
本專欄已多次言及,契約只需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即成立,而且同意的方式無需限定為契約書面、或是口頭上之明言,在便利商店購物等外觀上的行為也可直接認定買賣契約之成立。拿了人家的錢,卻不承認契約的存在實屬無理,而且惡質。
另外,提醒讀者如果沒有證據的話不該輕易主張「詐欺」、「錯誤」等契約無效事由。民法上確實是可依詐欺、強迫或是錯誤來取消契約(民法95、96条),但這些法律條件不是一般民間人士可正確判定的。而且「取消」契約時有其需要完成的步驟以及該保全的證據,法務實務上律師以外的人士能適法「取消」契約的案件實屬罕見。

履約條件未滿足的狀況
筆者常見因受到對方催促來找律師相談的案件之中,存在履約條件尚未滿足的狀況(有些案件甚至可預測到今後永遠不可能達成履約條件)。這種狀況之下當然可適法拒絕履約。

主張同時履行抗弁權的狀況
同時履行(民法533条)也常被亂用。可適法使用同時履行抗弁權的典型例為,買賣契約的商品交貨義務與代金支付義務。不過契約上如果明訂「先履行」的條款時,依該契約條款則不得使用同時履行之抗弁。
常遇到的亂用狀況為,與對方同時進行的多項交易之中,在某項交易上出了問題時,有人會在其他交易上亂用同時履行之抗弁。如果是「1個」契約的陸續履行之中出了問題的話,或許還有主張同時履行的可能性。不過如果是不同契約的話,即使對方在A契約上出了問題時,也不可因此而延遲己方的B契約之履行。
其實筆者親自處理的亂用案件都沒有這麼難判定。通常主張同時履行抗弁權的人士只是不滿對方的履行結果,但對方的履行並不算是違約,因為自己很不爽,所以就拒絕履行己方的契約義務。單刀直入的說,這種想法根本是錯的。除非對方的履行結果可算是違約之外,不可拒絕已方的履約。舉個簡單的例子,你生了病去看醫生,醫生開的藥吃了沒效的話,你也是要付錢的。吃了之後有副作用的話也是一樣。除非你能夠舉證出醫生的醫療上的疏失。不高興的話就請換個醫生,但不能拒絕付錢。

主張「這是律師見解」的狀況
筆者在聽到敵對當事人將莫名其妙的意見強辯說「這是律師見解」的時候,一定會反問:「請問律師的大名」。對於筆者的發問,從來沒有一個當事人會告知筆者該律師的名字。詳細理由雖然無法得知,但推想可能是如下的3種狀況。
實際上沒有問律師,卻自稱這是律師見解。所以當然無法告知筆者該律師的大名。
實際上問了律師,但也知道自己的說法已曲解了律師的原意,因此當然不敢告知筆者該律師的大名,以免今後同時被2位律師責難。
實際上問的只是司法書士、行政書士等非律師的見解。這種狀況也當然無法告知筆者律師姓名。因為一個人是不是律師很容易查到。「日本弁護士連合会」的公式查詢網站如下:
https://member.nichibenren.or.jp/general_search
如果沒有律師資格,持營利目的為他人的法律紛爭而躲在後面出點子的話,即使出的點子是正確的話也是觸法,依「弁護士法72条•77条3号」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依筆者經驗,非律師之人士對於紛爭法律案件的見解從來就沒有一個是正確的。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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