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在日本成立公司,除了非營利組織以外,公司種類分以下4種。

1,株式會社
2,合名會社
3,合資會社
4,合同會社

以下把大家關注的要點總結一篇文章。

■株式會社股東的責任

株式會社由股東出資成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責任不超過他們在公司投資的金額,債權人也不能向股東提出索賠。 株式會社可以通過發行股份廣集資金擴大業務。即使公司需要更多資金時,持股的股東也沒有義務追加出資。 增資時由股東開會表決增資金額及增資股東。 即使公司的債務無法償還,股東也沒有義務幫公司償還債務。因此原則上株式會社的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
 
■外國人設立株式會社資本要求

一般情況下資本金額必須在500萬日圓以上。但是,如果僱用了2名以上的全職員工,即使資本金不足500萬日元也可以申請成立公司。順序是先租借辦公室,再注入資本金,再登記成立公司,再申請經營管理簽證。僱用員工必須是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定住者。如果是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定住者在日本成立公司,則不受入管法上的資本金額限制,和日本人一樣1日圓的資本金就可以成立公司。
 
■成立株式會社的方法

分「発起設立」及「募集設立」。

発起設立是指成立公司時,所發行的全部股份由發起人一人認購的成立方法。發起人就是出資人,就是股東。

募集設立是指成立公司時,所發行的股份中,發起人只認購其中一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則通過再募集其他願意成為股東的自然人或法人認購股份。
 
■成立公司時資本的匯入方法

有3種

①發起人在日本有銀行帳戶,把資本額匯入到發起人的日本銀行帳戶。日本銀行也可以是日本的銀行在海外的分行。

②發起人在日本沒有銀行帳戶,在公司成立時選任董事(取締役),可以把資本金匯入董事的日本銀行帳號。但需要準備一份由發起人委任董事接收出資金的委任書,賦予受領權限。

③若發起人和董事全員在日本都沒有住所的情況下,可以把資本額匯入第三者的銀行帳號。但需要準備一份發起人委任第三者接收資本金的委任書,賦予受領權限。
 
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外國人,肯定也不能在銀行開戶,為了解決這個現實問題,法務省允許以上資本金匯入流程。
 
■一人株式會社

發起人也就是出資人股東可以是一個自然人或是法人。股東只有一個人或一個法人的可以成立一人株式會社。
例如母公司完全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母公司就是唯一的股東。
 
■公司章程(定款)

成立公司時必須由發起人名義製作定款並簽署,定款不可以省略。定款必須在日本公證機構公證。 定款上必須記載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名稱,註冊地,成立時出資金額,發起人股東的名稱及地址。

■株式會社股東和董事的關係

株式會社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是分開的,所有者是股東(株主),經營者是董事(取締役),不出資也可以成為董事。 董事,是指公司在成立時的董事,由發起人選任。發起人是出資人,董事不是出資人,董事不需要出資就可以任職。
股東也可以選自然人自己成為公司的董事。
 
■除了現金出資以外,還有實物出資。

實物出資可以是出資人的土地,不動產,專利權。以貨幣以外的等價資產認購公司發行的股份。但實物出資屬於個人資產轉讓,所以個人所得稅會課稅。實物出資需要對資產進行專業評估。
 
■其他種類的公司

①合名會社
出資成員不僅對公司有出資的義務,還對公司的債務負有直接的連帶無限責任,對公司的債務支付義務將超出自己出資金額以上。

②合資會社
合資會社必須至少有一名無限責任成員,無限責任成員與合名會社的成員一樣對公司的債務支付義務負有無限責任。 除此之外,至少還有其他有限責任合伙人。有限責任成員對公司的債務支付義務不會超過自己出資金額以上。

③合同會社
出資成員全部是有限責任成員,對公司的債務支付義務不會超出自己出資以上的金額。
 
■分紅方法

成立株式會社,依照股東持股比例分紅,出資金額越多利潤分配額越大。股東可以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只要持有公司股份,依照持有比例就可以得到分紅。其他種類的公司,合名會社,合資會社,合同會社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紅,例如即使出資只有10%,利潤分配也可以按照50%來分。或即使不出資,只要提供技術知識為公司做出貢獻,也可以分紅。但是,其他種類的公司社會知名度比株式會社低,建議慎重選擇。
 
以上是在日本成立公司大家關注的問題,希望大家喜歡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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