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價格的3%+6萬元」
這個數字,是房地產買賣中所知的仲介手續費上限價格。
房地產買賣的仲介手續費由國土交通省規定的「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が宅地又は建物の売買等に関して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報酬の額」(昭和45年建設省告示第1552号)決定上限額。這份規定手續費的「昭和45年建設省告示第1552号」於2017年12月8日修訂,2018年1月1日開始,仲介手續費率變更為「物件買賣價格在400萬元以下時,可從賣方處收取最多18萬元」。
此次改正於2024年6月21日發布,2024年7月1日開始生效,變更為「物件買賣價格在800萬元以下時,可最多收取30萬元(未稅)」。過去當物件價格為800萬元時,手續費為3%+6萬元,即30萬元。然而,這30萬元僅適用於800萬元的物件,實際上手續費會隨物件價格變動,例如,400萬元的物件仲介手續費為18萬元。
手續費上漲的原因是因應「空屋」,特別是「地方的空屋」。修訂的「昭和45年建設省告示第1552号」中亦提到「低廉な空き家等」,意思是價格低廉的空屋,包括土地在內。根據總務省的數據,2023年空屋數量達到900萬戶,比2018年增加了51萬戶,30年間增加了約兩倍。這使得空屋佔總住宅數量的13.8%,創歷史新高。其中,約385萬戶是未利用的空屋,不包括出租或出售中的空屋。
放任空屋不管會導致其無法使用,進而引起景觀惡化、倒塌風險、惡臭和害蟲等問題;對於公寓而言,可能會出現管理費拖欠、公共區域環境惡化、外牆剝落等問題,對周邊環境造成各種不良影響,並增加拆除成本。國土交通省旨在促進空屋的快速利用,以活化流通。但由於地方的空屋價格低廉,仲介手續費也低,遠距離物件的調查成本更高,導致不動產業者虧本,因此有時即便賣家要求出售,業者也會拒絕。
實際上,已有247個市區町村的不動產公司數量為零,占總自治體的14%。這表明現行的仲介手續費難以支持業務的持續發展。因此,不論宅地或建物的物件價格是100萬元或400萬元,只要在800萬元以下,仲介手續費最多可收取30萬元。土地及建物的使用狀況亦無影響,築年數等因素不受限制。
注意事項: 在締結媒介合約時,必須事先向委託者說明報酬額,並與委託者達成協議。也就是說,2024年7月1日後簽訂的媒介合約或目前已在仲介中的物件,需要在更新時變更手續費。
不動產業者在依此規定計算報酬時,若超過告示第二的計算方法所算出的金額,必須在締結媒介合約時事先說明報酬額,並在上限範圍內與委託者達成協議。 (參見『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修正案第46條第1項)
「800萬元以下物件的仲介手續費最多為30萬元。」請記住這點。
補充
若不動產業者除了仲介手續外還進行「不動產諮詢業務」,可另外收取報酬(稱為「仲介以外的相關業務」)。以前進行仲介以外的相關業務(不動產諮詢業務)時,可在區分清楚後收取報酬,但其定義模糊、使用困難。這次改正後仲介以外的相關業務(不動產諮詢業務)內容明確化。
不動產諮詢業務
仲介以外的相關業務範例:
可另收報酬(不包含在仲介報酬內)。
(參見『「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修正(令和6年7月1日施行)』)
注意事項: 必須事先向委託者說明業務內容及報酬額,並以書面記載,與仲介合約分開締結,若有成果物須以書面交付。
例如,針對空屋利用相關的課題整理、繼承及權利關係的建議、空屋利用方針的提案等,在仲介業務前或分開進行的建議、綜合調整等業務。針對居住遠地、難以自行管理空屋的所有者,受托進行空屋管理業務。
若不動產業者自行進行仲介以外的相關業務,需在解釋清楚後,與仲介合約分開,依據書面合同收取報酬,不違反「法第46條第1項」的規定。這些改變可能大幅擴展不動產公司的業務範疇,相關不動產公司應聯繫所屬團體,取得必要的合同書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