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籍的人進行遺產繼承時,適用的是臺灣的繼承法。臺灣與日本一樣,有戶籍制度,因此繼承人的調查相對容易。然而,因為跨國處理手續,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
本文章的要點如下:
本文章將概述臺灣的繼承法內容、繼承手續及所需文件。提前瞭解手續流程和所需文件,有助於在必要時應對突發情況。
1. 被繼承人為臺灣籍的情況下適用的法律
結論上,若在日本去世的是臺灣籍人士,其遺產繼承將適用臺灣法律。首先,涉及繼承時,確認故人或繼承人是外國籍的情況下,應依據哪國的法律來處理遺產分割及繼承手續非常重要。根據日本法律,適用的是故人的國籍國法律,也就是臺灣法律(法的適用通則法第36條)。
接著,根據臺灣法律,繼承應適用故人死亡時所屬國籍國的法律(臺灣涉外民事適用法第58條)。因此,不會回到日本法律,結果仍然適用臺灣法律。
2. 臺灣的繼承法詳細內容
理解繼承法對避免「爭產」及實現財產的順利轉移至關重要。這裡將詳細說明臺灣繼承法中需要注意的六個方面:
臺灣的繼承法在某些方面與日本相似,但也有不同之處。特別是在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比例上,與日本法律有很大的差異,需注意。辦理臺灣的繼承手續時,應留意這些差異。
【臺灣與日本的法定繼承人範圍與順位比較】
順位 |
臺灣 |
日本 |
---|---|---|
配偶 |
當然繼承人 |
|
第1順位 |
直系卑屬(親等近者優先,若其已死亡則由代位繼承人繼承) |
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 |
第2順位 |
父母 |
直系尊屬(父母、祖父母親等、近者優先) |
第3順位 |
兄弟姊妹 |
兄弟姊妹或其代位繼承人 |
第4順位 |
祖父母 |
無此繼承順位 |
2-1. 法定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
法定繼承人基本上與日本相同,但不同之處在於「第4順位包含祖父母」。
直系卑屬包括婚生子女、經認可的非婚生子女及養子。然而,若被收養進其他家庭,則其與原生家庭的繼承權暫停(臺灣民法第1077條第2項)。
在日本法中,父母、祖父母被歸為第2順位的繼承人,而在臺灣法中,直系尊屬包括第2順位的父母和第4順位的祖父母。因此,臺灣法中祖父母的繼承順位位於兄弟姊妹之後,這與日本法律有所不同。
2-2. 代位繼承制度(民法第1140條)
在臺灣民法中,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屬可代位繼承。臺灣民法第1140條規定:「若第1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屬可代位繼承其應得的繼承分額。」因此,只有直系卑屬可代位繼承,而日本法中兄弟姊妹的子女無代位繼承權。
2-3. 配偶的法定繼承分(民法第1144條)
臺灣民法第1144條對配偶的法定繼承分有如下規定:
與日本的法定繼承比例相比,臺灣法有較大的不同,因此需特別注意。
2-4. 遺產分割(民法第1164條)
根據臺灣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在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的情況下,可以隨時要求進行遺產分割。
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規定了遺產的分割方式,或者委託他人處理遺產分割,則應按照該方式進行。此外,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該禁止效力僅限於10年(臺灣民法第1165條)。
如果胎兒是繼承人,在未保留胎兒的繼承分前,其他繼承人不得進行遺產分割。此時,胎兒的母親作為其代理人(臺灣民法第1166條)。
2-5. 繼承放棄(民法第1174條)
繼承放棄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放棄自繼承開始時起生效。臺灣的繼承放棄制度與日本有一些差異。例如,在日本,如果子女放棄繼承,孫子不會自動成為繼承人,而在臺灣,若第1順位的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孫子將成為繼承人(臺灣民法第1176條第5項)。此外,在進行繼承放棄後,繼承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臺灣民法第1174條第2項)。
繼承人僅需承擔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的債務,這與日本法有一定區別。在日本,繼承人如果不放棄繼承,需承擔被繼承人全部的債務。而在臺灣,繼承原則上採取「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只需承擔被繼承人的財產範圍內的債務(臺灣民法第1148條第2項),不需要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
2-6. 遺留分(民法第1223條)
遺留分是指法定繼承人至少有權繼承的遺產比例。臺灣的繼承法規定,配偶、直系卑屬和父母的遺留分為法定繼承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
繼承順位 |
配偶 |
直系卑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
遺留分 |
1/2 |
1/2 |
1/3 |
1/3 |
3. 被繼承人為臺灣籍的情況下的繼承手續
當被繼承人為臺灣籍時,繼承手續通常按照以下五個步驟進行:
臺灣與日本一樣,採用戶籍制度。由於需從臺灣調取必要文件,可能會花費一定的時間,因此事先瞭解手續流程非常重要。
3-1. 確認是否有遺囑
首先要確認被繼承人是否留下遺囑。根據臺灣繼承法,遺囑必須通過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臺灣民法第1189條):
密封遺囑只能在「親族會議」或「法院公證」的場合下開封。遺囑開封時,需要記錄封印的毀損狀況,並要求所有在場的人簽署確認(臺灣民法第1213條)。
在日本,根據《遺囑方式的準據法》第二條第二項,如果遺囑符合遺囑人國籍國的法律,即被視為有效。
3-2. 調查並確定繼承人
接下來,必須釐清法定繼承人。這一步驟需要根據適用的法律,確認有無具備繼承權的人。
若被繼承人是日本國籍,通常透過其出生到死亡的戶籍謄本進行調查。然而,若是外國籍人士,則需查明其在母國的家族關係,因此相對複雜。
不過,由於臺灣與日本一樣有戶籍制度,可以從臺灣的戶籍謄本中查得被繼承人的一生戶籍記錄,並確認其繼承人身份。
3-3. 調查並確定要繼承的財產
如果臺灣籍人士過世,確認其是否在臺灣留有財產非常重要。在遺產分割協議達成或申報遺產稅後,若發現臺灣境內尚有被繼承人的不動產或金融資產,手續會變得更加繁瑣。
特別是被繼承人來自臺灣時,往往有可能在臺灣留有財產。因此,進行繼承和稅務申報時,不應僅限於日本境內的財產。
3-4.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聲明書)
當法定繼承比例以外的遺產分割方式被採用時,需要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一旦確定繼承財產及其所有權人,繼承人之間需進行協商,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聲明書中。聲明書還需附上印鑑證明書。
如果繼承人中有外國籍人士或未在日本登記居住的人,無法取得印鑑證明書,也無法將其附於聲明書中。然而,在臺灣,與日本相同,存在印鑑證明制度,因此可以附上印鑑證明書。
3-5. 繼承登記的申請書作成及登記申請
進行繼承登記時,需要提交多種官方文件。日本國籍的被繼承人,通常需提交其出生到死亡的戶籍謄本、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住民票、遺產分割協議書或遺囑等文件。由於臺灣也有戶籍制度,因此臺灣籍被繼承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戶籍謄本是必需的。這些戶籍謄本需從臺灣調取並翻譯成日文。
4. 在日臺灣人過世時進行日本不動產登記所需的文件
當日本居住的臺灣人過世後,進行不動產登記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尤其是從臺灣調取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書、並確認繼承人及財產,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因此,事先了解必要文件並謹慎選擇可信賴的專業人士進行協助非常重要。
4-1. 戶籍謄本
需要被繼承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完整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當前的戶籍謄本。從臺灣取得戶籍謄本並提交給登記所的步驟如下:
臺灣戶籍謄本的取得方式
可以選擇親自赴臺取得、委託當地親戚代辦,或者請專業人士協助代辦。
委託代理人取得戶籍
若要委託代理人取得戶籍,需在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製作授權書(委任書),將戶籍相關文件、印鑑證明書等附於授權書上,並請代表處進行公證。公證完成後,將授權書寄給臺灣的代理人,由其代為辦理戶籍取得。
透過專業人士委託戶籍取得會更加順暢
臺灣的戶籍謄本與日本的不同,取得可能比較困難。特別是需要「全部事項證明」時,普通民眾自行申請可能會有誤,因此最好請專業人士代為處理。此外,從臺灣取得的戶籍謄本需要翻譯成日文,若是老舊的戶籍資料,建議委託當地翻譯公司進行翻譯,因為他們更熟悉解讀古老文件。
無需經過多階段認證即可使用臺灣戶籍謄本進行登記
過去,從臺灣取得的戶籍證明書需經過三個認證程序,才能在日本進行登記。由於日本與臺灣之間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因此臺灣的公文書在日本並未被視為官方文件,登記時需要完成以下三步認證:
然而,現在若直接提交臺灣的戶籍謄本或印鑑證明書原件,通常無需這三步認證,法務局也會受理登記申請(參照《登記研究》第804號第325頁)。目前,大多數法務局不再需要這些認證。
資料來源:
https://s-legalestate.com/kaigai/inheritance-worries/inheritance-of-taiwanese-nationality/
日本遺產稅之稅率
法定繼承取得金額 |
税率 |
控除額 |
1,000万円以下 |
10% |
- |
1,000万円超至3,000万円以下 |
15% |
50万円 |
3,000万円超至5,000万円以下 |
20% |
200万円 |
5,000万円超至1億円以下 |
30% |
700万円 |
1億円超至2億円以下 |
40% |
1,700万円 |
2億円超至3億円以下 |
45% |
2,700万円 |
3億円超至6億円以下 |
50% |
4,200万円 |
6億円超 |
55% |
7,200万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