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保護配偶的居住權》
對應高齡化的社會,繼承法規40年以來最大的一次改正民法規定「民法家事事件手續的一部分更正法律」(改正民法)7月6日的參議院本會決定、成立。
13日被公佈。實施期間在2019年7月中,有一部內容在實施中,關於配偶居住權在2020年7月前實施。改正民法民法最大的問題點在於,繼承後發生的問題,被留下來的配偶終身居住的房子能持續居住下去「配偶者居住權」的創設。遺產分配的選擇之一,自己原本居住的房子,與孩子共同繼承的時候,也保護配偶居住的權利。
根據共同創設的背景,為了保護留下來配偶的居住權,房子的所有權繼承的時候,現金等等其他之類的,所獲得到的不得不減少,在這之後抱著生活不安的案件也有。在這個同制度下,比起自己的房子所有權,評價額變的很低,只有取得居住權和現金繼承權的增加,這樣居住場所及生活費上的不安雙方都解決了。
總之,繼承開始之後的遺產分割時間,剩下的另一半可以持續無期間限制的居住在自己的房子裡,「配偶短期居住權」也被設立。還有關於遺產分割「持有歸還免除的意思表示的推定規定」也設定了。婚姻期間20年以上的夫婦居住用的不動產的贈與,以及被贈與的時候,那個「不動產的先轉移」的形式不操作,根據遺產分割的計算方法,這也是伴隨著繼承的配偶意思及尊重,也為了能保護剩下的配偶的生活保障的制度。
對於遺屬的不明的對應,到現在起都是自己手寫被認定「自筆證書遺言」使用電腦做成的目錄和銀行帳冊的複製,不動產的登記事項證明書...等等,做成目錄添加的形式來認定。並根據遺言書,同日「法務部遺言之保管的相關法律」(遺言書保管法的繼承規定)也成立。
根據同法上川陽子法務大臣在6日的記者會上「促進遺言利用的重新規劃,促進繼承登記的更加認識,連結者對於所有者不明白的土地問題的對應方策在進行思考」這樣的敘述。在其他的改正法上「最終金額制度的創設」「遺留分制度關係的更正」..等等,根據這些規定的新制度。
還有法案審議的過程「事實婚姻及同性情侶等等之間的繼承不對應」(立憲、6月19日眾議院本會議)也有其他的建議,正當的實施「性的少數者等等的立場的遺言,在事前能先討論而建立這樣的組合」等等4項的附帶決議還在檢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