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繼承法改正,從2019年1月13日起,自書遺囑要件得到了緩和。這次我們就此做以簡單的說明。
法改正之前,規定訂立自書遺書時,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日期,並要親自簽名蓋章。由他人代筆或是用電腦打字者,無效。因此,自書遺書者記載相關財產等時,特別是擁有多數不動產,擁有多數銀行帳戶,並要將具體不動產或銀行帳戶指定給具體繼承人時,有必要正確無誤的記載所有不動產及銀行帳號。但是,這些對上了年紀的人來講都是很大的負擔,寫錯的可能性也是非常高。繼承法改正後,訂立自書遺囑時,作為例外,自書遺囑上記載的財產全部或是一部的目錄(以下為「財產目錄」。)即使不是「自書」也可以。也就是,為了特定不動產及銀行帳戶為目的的「目錄」,代替手寫,可以提交謄本及銀行帳戶的影印本,或用電腦製作不動產及銀行帳戶等一覽。這樣可以減少錯誤,確保遺囑的正確性。但,要附加不是「自書」的財產目錄時,自書遺囑者必須要在財產目錄的所有頁面上簽名蓋章。隨著自書遺囑規定的緩和,可以更簡單的訂立自書遺囑,但自書遺囑一直以來都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訂立遺囑方式,隨著自書遺囑規定的緩和,也有可能會有更多的糾紛發生。為了防止以後不必要的糾紛發生,根據具體情況比起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也許會比較適合。因此採用哪種方式訂立遺囑,建議要慎重考慮後再做決定。

(本文作者:吉田浩之 黑澤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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