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將針對配偶居住權,這新設立的權利進行簡單的說明。
根據《民法及家事事件法部分修正條文》(2018年7月6日制定),創設了配偶居住權之權利,並於2020年4月1日起實施。配偶居住權是指:「即使配偶在未繼承住宅所有權的情況下,配偶仍有權繼續居住於該住宅。」的權利。
未經所有者同意,不能將配偶的居住權轉讓給第三方或出租建築物,但能以比獲得建築物所有權時更低的價格取得居住權。因此,通過獲得配偶的居住權,配偶可以享有平衡地獲得其他如存款等遺產的優點。
配偶欲取得配偶居留權的「必要條件」如下:
①在繼承開始前便居住於被繼承人持有的建築物裡
②關於該建築物,須有繼承人所定,表明配偶取得配偶居住權意思的遺產分割協議(包含遺產分割仲裁、判決等)、遺贈和死因捐贈等内容。
(注意)被繼承人和配偶共同持有建築物並不影響,但是被繼承人和配偶以外的人(例如兒子)共同持有建築物時,將不會產生配偶居住權。
配偶居住權的「登記」:
配偶居住權需要登記才有對抗效力。即使您透過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了配偶居住權,但僅僅是住在建築物裡卻未登記的情況下,當持有人將建築物出售等所有權替換時,無法對新的持有者主張配偶居住權,配偶必須搬離。
另外,配偶居住權僅登記在建築物上,而不登記在建築物所在的土地上。作爲配偶居住權登記的前提條件,居住建築物物件轉讓至其他繼承者時,必須轉讓登記所有權。配偶居住權的登記許可稅為居住建築物的估價金額×2/1000。
「總結」配偶居住權是:
①從自宅不動產的權利中將「使用(居住)的權利」及「其他權利」分離出來,配偶及其他繼承人分別繼承的形式。
②僅有在繼承發生的時間點時便在自宅中居住的配偶才可享有的權利,且配偶居住權的登記為對抗第三人的必要條件。
③無法出售也無法繼承,這是一項僅授予配偶的特殊權利。
如若您對此配偶居住權抱有興趣,可自行查閱相關資訊。
《本文內容由黑澤聯合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