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好處

 和解可減少現存的紛爭,這是和解最明顯的好處,無需多言。

 

和解能達成一些訴訟永遠無法達到的目標

 處理紛爭的最後手段是訴訟。但訴訟可達成的目標有限。

 以員工告前雇主不當解雇(法律上,這種類型的訴訟叫做「地位確認請求」)之例來檢討。以員工的角度來看,如果當初的解雇確屬不當解雇,則員工打贏官司之後可復職。贏了官司之後雖是出了一口惡氣,但因為與公司之間的關係已徹底搞砸了,復職之後也無法愉快的工作。已公司的角度來看,如果當初的解雇並非屬不當解雇,則公司可勝訴。但即使公司勝訴,員工可能繼續在外面大吐苦水,說公司主管狼心狗肺等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如果雙方和解的話,可自行擬定雙方都可接受的條款。例如,公司可向員工發行解雇之外的理由的離職證明書,以助員工順利求職。而員工可承諾公司今後對外守秘,並承諾紛爭的一切詳情均不對外公開等約束事項。

 

和解的執行速度比訴訟快

 一般來說,訴訟勝訴之後,敗訴的一方仍有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至此,勝訴之後還要向法院提出「執行」的申請。執行之前,要先特定對方的財產,才能申請執行。有時即使找到了對方的財產,申請執行之後才發現之前找到的財產已先被別的債權人扣押了,白流一場大汗。

 和解的話,可以明訂履約的日期,或甚至在簽和解契約的現場,確定已履約之後才簽名蓋章也行。因此,與法院的牛步相比,和解能夠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速度簡直是光速。

 

和解的壞處

 不過,「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如果沒有專業的交涉技術和締約技術的話,輕易與人和解的話,反而會變成對方的自動提款機。和解上第2常見的問題(至於第1常見的問題請參照本文的最後一段),就是忘了放入清算條款、守秘條款(口外禁止條款)等基本條款。

 

和解時的注意事項

完全清算條款

 和解契約成立之後,如果今後雙方互不來往的話,需放入完全清算條款。完全清算條款的典型的寫法如下:「甲と乙は,甲と乙の間,本契約条項に定めるもののほかに,何ら債権債務がないことを相互に確認する。」

 

部分清算條款

 如房東與房客之間,對於房屋漏水而造成房客的財物損害上達成了協議的話,此時需放入的是部分清算條款。以下為一例:「甲と乙は,甲と乙の間,本件に関し,本契約条項に定めるものの他に,何ら債権債務がないことを相互に確認する。」

 

守秘條款

 典型例如下:「乙は,甲に対し,本件に至る経緯,本契約の存在及びその内容について,一切口外しないことを確約する。」

 

其他的條款

 和解契約是契約的一種,因此,有必要的話,常見的契約條款也可以放入。例如,違約時的違約金條款、雙方的接觸禁止條款等都可採用。曾經有對夫婦協議離婚時,先生因為很討厭太太的舊情人,擔心太太將來與舊情人復緣。雖然太太聲稱好馬不吃回頭草,但先生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之後,今後就再也無權干預太太的私生活。因此先生在簽訂關於兒女養育費的和解契約時,加上了一條禁止舊情人與自己兒女接近的接近禁止條款,而且附上了違約金條款。該契約的絕妙之處在於設定接近禁止的對象在自己的兒女身上而不在太太身上。因此太太物理上不可能再讓舊情人踏入家門。先生可誠實又大方的履行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且順利阻止太太與舊情人復緣。而且只要對方違約的話,還可回收投下的損失。且子女永遠站在親生父親這一邊,如發生違約事由的話還可請子女出庭作證。

 

最後的注意點

 和解上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和解時沒留下任何的契約條款等書證。因此和解的理由,和解的範圍由各方恣意解釋,導致花了大錢和解之後反而留下處理不完的禍根。

 有寫,一定比沒寫好。即使寫錯了字,露寫了重要項目也還好。只要有證據,一定比沒有好。

 希望各位看完本文之後,和解時一定要記得留下雙方簽字的和解文書。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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