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會社名義的締約相關問題(3)
<以a株式會社代表取締役b花2000萬日幣請c(個人)蓋房之相關締約問題為例>
1 法人問題的兩面性(對外的效力問題,對內的責任問題)
2 對外的效力問題
(1)責任主體
(2)締約權限
(3)權限的瑕疵
3 對內的責任問題
(1)濫用締約權限之例
(2)締約過程違反內部程序之例
(續上期)

(3)業務妥當性的問題
公司的各種業務是否適當的被決定、執行,本為各公司內部的問題。公司的內部問題,原則上透過各公司的取締役會(董事會)自行監督、決定。公司如認為代表取締役不適任的話,可以解除代表取締役一職、或是減其薪資。甚至透過股東大會(株主総会)解除取締役之任命。
實際上有些國家(如美國的一些州)的法院實務判定經營上的問題為公司的「內部問題」,只要不涉及違法行為的話,法律上一律不與置評。因此,即使提訴,也無法得到實質上的審理,立即被駁回。
但不是每個公司都有自淨的能力。而且不是每個國家都有適當淘汰不良公司的機制。如有大股東積極侵犯小股東利益的狀況之時,在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之下,小股東無法透過股東大會等正規程序矯正公司內部的問題,此時需透過法律上的手段。

i 會社法423條的威力
日本會社法423條明訂:「取締役・・・は,その任務を怠ったときは,株式会社に対し,これによって生じた損害を賠償する責任を負う」。
也就是說,取締役如因任務懈怠而造成公司損失的話,取締役應賠償對公司造成的損害。以上期舉的濫用之例來看,通常可以2000萬發注的契約,代表取締役的b卻以5000萬向c發注的話,此時a公司過大支出的3000萬為a公司的損害額,依會社法423條,代表取締役b需賠償a公司3000萬。會社法423條的任務懈態責任的特殊之處為,可追究代表取締役b的賠償責任之人,不限於a公司法人本身。只要是滿足會社法847條之要件的股東(中小企業的股東通常都滿足),皆可以個人身份代表a公司直接向b提訴、為a公司求償。這類型的訴訟為著名的「株主代表訴訟」。
在正常運作下的公司裡,通常無需啟動會社法423條之類的緊急手段。因為公司通常不會容許上述之濫用權限之例。但如果代表取締役b持有a公司過半的股份之時,b可控制董事會的人選,因此a公司無法透過董事會矯正b的不正行為。此時,一個小股東也可以以其股東的個人身份,透過會社法847・423條,直接追究代表取締役b的損害賠償責任。

ⅱ 經營判斷的免責
假設a公司的某個大股東d在販賣建材給建築同業時,通常都以定價8成的「同業價格」販賣,但a公司的代表取締役b在向d購買建材時卻一直以定價(無折扣)購買。請問b有問任務懈怠責任?
此例看起來有任務懈怠之嫌。因為其他同業都可拿到2成折扣,但代表取締役卻不拿折扣,讓a公司每次購入建材時多支出了定價的2成。經年累月之下,a公司額外支出的建材購入費用可不少。以這個角度來看的話,依會社法423條,可能b需承擔任務懈怠之損害賠償責任。
但公司的「經營」不只限於物品的購入等單純的交易事項。經營一事,涵括購入、販賣、庫存、人事、財務、法務等相互交錯的判斷,僅以單一品項的購買價格上的數字並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特別是大股東的利益通常與企業本身的利益一致,因此大股東常提供給中小企業一些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如單以購買價格過高一事判斷其交易為「任務懈怠」的話,今後企業與股東的關係會僵化,而且股東持有的特殊利益也不再與企業分享,實屬社會全體的損失。
經營上的判斷,本屬公司的內部事項。日本法院雖然會審理公司內部的經營判斷上的妥當性,但法院本來就不是經營方面的專家,因此只要不是連外行人都看得出來的明顯過失,法院也無從判定其是否真的有任務懈怠。
舉例來說,販賣建材的大股東d,可能在a公司的預售屋販賣事業上提供了a公司通常無法取得的市場訊息,因此a公司在向d購入建材時多花一些錢的話,可能也屬正當的範圍之內。除非是d提供訊息的價值明顯低於a公司支出的增額部分(而且是連外行人都看得出來的程度),通常法院不會對公司的內部決策問題出意見。因此,當社長的人在經營公司時無需戰戰競競,只要行事於心無愧,專注在經營上就好,不需擔心法律。
(完)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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