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的疫情已持續將近一年,各行各業也頻出經營上的各種問題。本文介紹追究責任的一方常持有的幾個常見的誤解。期國人能以正確的視線檢討重要的問題,以正視問題的本質,並減少不必要的磨擦。

  • 應區分「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

經營團隊內部有歧見時、公司管理階層與員工的意見不同之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看法有出入之時,常耳聞「社會責任」、「道義責任」等責任範圍不明確的術語。但是「社會責任」等用語所定的責任範圍並不明確,最後只是讓雙方各說各話、雞同鴨講,因此無法正視問題的本質,反而撕裂雙方的感情。

  • 父子之間沒有連帶關係

舉例來說,以前有「父債子還」的概念。但這種想法與現代社會的個人責任的原則相抵觸。除非是父親死亡、且兒子繼承了父親的債務的話,法律上兒子完全沒有任何責任。因此,即使父親欠了一屁股債,兒子也是可以繼續開名車住豪宅。不可因此隨便批評兒子。負債的父親死亡時,如果兒子去法院辦理放棄繼承的話,也不該隨便批評。
或許有人會說,兒子受恩於父親,當父親有難的時候,兒子應出面相助,因此兒子有償還父親債務的社會責任或是道德義務。但是道德原理的實踐純屬個人偏好。而且,許多道德原理其實也不是很道德。假設兒子需承擔父親債務的話,反讓兒子有干預父親經濟活動的藉口。例如,父親貸款買房的時候兒子反而可以說「你到時候尾款付不出來的話變成是我要付。所以我不准你買」。因此,盲信這種道德原理的話,反而會增加人與人之間相互牽制的力量,形成不自由的社會。

  • 夫婦之間的連帶關係只限於日常家事債務

法律上有一些個人責任原則的例外。例如日本民法明訂夫婦的「日常家事債務」的相互連帶責任(761条)。這是因為通常妻子買的米會分丈夫吃,而丈夫支付的水電瓦斯費也對應到妻子使用的部分。因此,只要在「日常家事」的範圍內,妻子的債權人可以向丈夫催款,丈夫的債權人也可向妻子催款。但是事業上的交易則完全不屬「日常家事」,因此回歸到個人責任的原則,不可以隨便找債務人的配偶的麻煩。

  • 也請仔細區別責任主體

也有人說,「照顧員工是老闆的責任」。
「老闆」一辭可能是指公司大股東(筆頭株主)、也可能是指公司的董事長(代表取締役)。

  • 股東對員工等所有的關係人都沒有責任

股東的責任以出資時的票面額度為責任限度(会社法104条),除非有假出資(見せ金)的問題之外,一般來說株式會社在完成出資而登記設立之後,所有股東的責任皆已完了。這個「有限責任」的原則,不但是法律上的原則,也是現代經濟社會的大原則。如果公司虧損時,員工以「照顧員工是老闆的責任」來向股東要錢的話,實屬無理取鬧。
同樣的理由,股東不但對員工沒有責任,對其他的公司的債權人也沒有責任。股東在公司虧損時也沒有追加出資的責任。現代經濟社會為鼓勵投資,因此設下有限責任的原則,以保護投資人。這個理由在同族公司也同樣適用。一人公司除非在法人格的濫用或形骸化等「法人格否認」的現象之外,上述理由也同樣適用於一人公司。

  • 董事長與員工等關係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

員工與公司董事長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董事長雖受任於公司,但法律上董事長只對股東大會(株主総会)以及董事會(取締役会)負任。董事長除非是對員工施暴等直接的違法行為之外,基本上董事長只是公司的代表,董事長代表公司的一切行為的法律上的效果都由公司這個「法人」來承擔。
公司與董事長(代表人、負責人等)的人格的分割,為現代經濟社會的重要原理。此原理不是為了保護董事長而設計的。如果沒有這個法人歸屬效果的話,董事長被解聘之後,之前以董事長名簽署的合約反而失效,使各種公司的法律關係不安定。
法律上有一些董事責任擴大的特例。例如会社法429条。但該條文法定的責任只在董事「任務懈怠」之時才產生。新冠疫情蔓延之下造成的損失,通常不屬任務懈怠。

  • 結語

基本上,法律人士不喜歡高談「社會責任」、「道義責任」等語義不明確的概念。因為這些用辭的定義不明確,反而讓人各持己見、互不相讓。而且有些概念明顯違反法律上的原則與現代經濟社會的大原則,不可輕信。
新冠疫情短期間無法收拾,景氣不會立刻回復。當遇到紛爭、或需要檢討各方的責任之時,建議國人以法律上或現代經濟社會上的基本觀點來出發,才能正視問題的本質,以早期劃清問題的限界。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 Copyright 2016 . 81886日台不動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