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解決紛爭之人,大多是為了追求「正義」。「正義」是每個人都悉求的。但至於「正義」該如何實踐,卻很難達成一致的共識。
 「正義」一辭,可區分為「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兩個層次。日常用語裡的「正義」一辭,通常指的是「實體正義」。「程序正義」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的概念,卻不被熟知。因此本專欄鑑於此,本月特別介紹「程序正義」一辭。
 
  • 程序正義的重要場面
 程序正義,是為了確保實體正義的手段。
 假設,A先生主張,「B小姐尚未還付上個月借的1萬元,因此A先生請B小姐快點還錢」。請問於本例,讓B小姐立即支付A先生1萬元是正義的嗎?
 B小姐是否該支付A先生1萬元,為「實體正義」的答案。如果B小姐確實從A先生之處收取了1萬元,而且至今尚未償還的話,通常,讓B小姐立即支付A先生1萬元是符合「實體正義」的結果。本例中的這1萬元的歸屬問題,為「實體正義」的問題。
 但是,世事多奇妙。
 以本例來說,如果有下列幾種狀況的話,讓B小姐立即支付A先生1萬元反而是不正義的:
 ①B小姐昨天已經還清了1萬元的借款
 ②B小姐上個月向A先生借款當時,A先生說「明年再還就好」
 ③B小姐上個月向A先生借款當時,A先生說「這是給你的,不用還」
 ④B小姐經營木材店,而A先生上週在該店購入1萬元份的木材,卻尚未支付此款項
 ⑤還有許多其他可能的狀況,請讀者自行想像
 明顯可見,若要達成正義(實體正義)的結果,必需確保B小姐辯明的機會。如果未聽取B小姐的說明就輕自判斷的話,反正造成不正義的結果。本例中聽取B小姐的辯明之程序,為最典型的履踐「程序正義」的方法。
 日常生活之中,也常觀察的到刻意確保程序正義的例子。例如,訪問販賣時需給對方8天的冷靜期。網路購物的網站必需提供「確認」畫面。市區町村公所在做重大決策之前會主辦公聽會、或公募意見。程序正義的問題因為不直接影響國民的權益,因此常被輕視。但仔細觀察的話,其他身邊關於確保程序正義的例子其實不勝枚舉。
 
  • 程序正義的實例
 (1) 濫用例
 程序正義也會被濫用。筆者近期遇到了一位不收郵件的被告(以下簡稱為「Y先生」)。筆者受託向Y先生提訴,因此筆者向法院提出了訴狀,等Y先生出頭。但法院在下判決之前,必需給Y先生辯明的機會。因此法院會努力確保訴狀等法院的文書已確實送達到Y先生手上。法院文書是依郵局的「特別送達」手續,與掛號郵件一樣需要收信人的簽章。但是Y先生似乎是欠了一堆人一屁股的債,知道如自己收了法院文書之後也想不出辯明的理由,因此乾脆不收任何郵件。在郵局的人按門鈴之時,裝作家裡沒人。
 這是很惡質的濫用例。法院為了確保Y先生的辯明機會,卻反而導致法院程序的停滯。
 
 (2) 就業場所送達、補充送達
 但法令上也備有對付這種頼皮人士的配套方案。如果Y先生的上班地點被法院掌握到的話,可依民事訴訟法103條2項請公司的人代收。如果Y先生的住處有其他同居人的話,也可依106條2項請同居人代收。
 
 (3) 付郵便送道、公示送達
 上述的各種方法全都不成功的例子也有。例如,單身獨居的自營業者,或單身獨居的失業者。
 此時,法院會以民事訴訟法107條的「付郵便送達」,寄出之後不管送不送的到對方手上,依法擬制為已送達了。
 另外,世上有許多夜逃的人士,其住處、生活之處根本無法找到。法令上,只要滿足民事訴訟法110條1項「公示送達」的規定之時,將訴狀等需送達的文件釘在法院門口的公布欄上。自公布期滿2週之時,也是依法擬制送達。
 擬制送達是一種實際上完全沒有送達到對方手上,但為了確保程序正義而創造出的步驟(民事訴訟法107條3項定「その発送の時に、送達があったものとみなす」)。簡單來說,程序正義本是為了給Y先生一個機會,但Y先生東藏西躲、讓程序正義無法實現的話,就不需要給Y先生任何機會了。
 程序正義,是為了確保實體正義的手段。對於濫用程序正義的Y先生,法律上也無需大費周章聽取其辯解。法院將依原告的訴狀直接判案。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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