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廟地租免除處分違憲判決

日本最高裁判所大法廷於令和3年2月24日,判那霸市長對那霸市松山公園內的久米至聖廟(孔廟)下的平成26年3月28日地租免除處分為違憲。這是因日本國憲法89條嚴格規定政教分離,而那霸市長的地租免除處分抵觸了憲法20條3項禁止公家機關參與宗教活動的規定。法院並無批判或貶低儒家文化之意。期國人善解法意,無需過度解釋。

大法廷判決的主要理由
判決文公開在網上(https://www.courts.go.jp/app/hanrei_jp/detail2?id=90039)。內容十分詳細。主要理由如下。
孔廟雖有紀念偉人的文化價值及觀光地的社會價值,但其宗教上的格式(僅限一定血緣關係人主持孔子之靈的送迎等「釋奠祭禮」儀式、販賣香灰等。判文中詳細的列舉)與其他的神社和寺廟沒有兩樣。而且補助孔廟的方法有疑問(那霸市有特別出錢出力為孔廟調度其用地之嫌),且補助的程度過大(每年免除576萬7200日圓的法定地租)。總合各種觀點,地租免除的處分被視為國家特別扶持孔廟的宗教活動,因此違反憲法第20條第3項(違憲)。

台灣與日本法制上的不同之處
台灣的孔廟不只建設在公有地上,連孔廟的運營管理都是政府主持的。舉例來說,台北的孔廟是由「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主持,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兼任,且會計與人事管理業務分別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及人事處派員兼辦之(詳見臺北市孔廟組織規程第2條,第6條)。2008年台南孔廟的祭孔大典甚至是由總統親自主持的。明顯可見,我國扶持孔廟並無法制上的問題。
扶持孔廟一事,在台灣沒問題,在日本卻被判為違憲,是因為日本憲法上的「政教分離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與日本的近代史
日本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事件,為日本掀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東亞戰局一事。有人說,歷史上所有的戰爭都與宗教有關。此說法雖然過於誇張且不正確,但有其獨到之處。因為,常有國家於戰時利用宗教統合人民意識。日本也是如此,日本政府於二次大戰時以神道統合並控管國民,以利其戰時統治。
但是,宗教上的理論無法於今世檢證(例如,佛法無邊一事無法檢驗),而且宗教指令的正當性、宗教道德的妥當性等事項也皆無法驗證(例如,人肉炸彈或特攻之後是否受神召喚一事也無從證實)。因此,當國家與宗教結合之時,容易導致國家機器的暴走。
日本在戰後制憲之時,考慮戰前與戰時的政教混同之問題,將美國的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導入現行的日本憲法。以確立日本政府的「宗教中立性」。

日本国憲法
第20条第1項後段:「いかなる宗教団体も,国から特権を受け,又は政治上の権力を行使してはならない」
第20条第3項:「国及びその機関は,宗教教育その他いかなる宗教的活動もしてはならない」
第89条前段:「公金その他の公の財産は,宗教上の組織若しくは団体の使用,便益若しくは維持のため,・・・これを支出し,又はその利用に供してはならない」

至於台灣無政教分離原則的法制,全是因為本國的歷史上從未發生過國家透過宗教控管人民之史實。中國史也是相同。

孔廟問題與靖國神社問題之訴訟法上的差異
感度高的讀者應該已發現,如果扶持孔廟是違憲的話,那麼安倍晋三贈送真榊給靖國神社也是違憲。這個看法是完全正確的。以前的日本首相中曽根康弘參拜靖國神社一事也是被判違憲(大阪高等裁判所平成4年7月30日判決)。但是因為這個違憲的狀況並不影響到任何人的權益,因此提訴本身最後是被馭回(棄卻)了。前述的大阪高等裁判所平成4年7月30日判決也只是在判決理由中言及其違憲的疑慮,但因為日本首相參拜靖國神社也沒有影響到原告的權益(原告雖然很不爽,但是自己的權益並沒有被侵犯到),因此最後還是判原告輸了。
至於孔廟事件,是因為日本的地方自治法上法定了地方政府財政行為的「客觀訴訟制度(=住民訴訟)」。「客觀訴訟」是指在原告的權益並未受到侵害之時也能提告的特殊制度。地方自治法為了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健全性,為擴大住民的財政監督能力,而特別立法創設出此制度。以前愛媛縣知事以縣政府的公費贈送5000日圓的玉串料給靖國神社一事,即是依此客觀訴訟制度(=住民訴訟)判定違憲的(最高裁判所平成9年4月2日大法廷判決)。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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